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各类合同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院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书面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以及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院或者学院授权内设部门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以及对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核、签订与用印、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备案与存档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院合同总体分为经济类合同和非经济类合同。
本办法所指“经济类合同”是指具有经济目的或经济内容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借贷款或投资合同、资产出租出借或处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印刷及出版合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捐赠合同以及其他涉及经济往来的合同。
本办法所指“非经济类合同”是指不具有经济目的或经济内容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不涉及经济往来的学生实习实训合同、外事工作合同、就业创业合同、人事劳动合同、校企(校地、校际)合作协议以及其他不涉及经济往来的学院工作事项合同。
第五条 学院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监督审查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合同范本、正式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对承办部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负责合同原件和合同签订审批表的收集、分类编号、专册登记、装订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
(五)规范管理和使用学院合同专用印章;
(六)协助学院相关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七)学院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是业务相关合同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拟订业务主管范围内各类合同范本,定期会同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范本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修订;
(二)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评估;
(三)督促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履行;
(四)负责就其他合同中涉及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业务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五)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合同的法人授权委托事宜;
(六)协调处理归口管理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七)学院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 除学院明确规定之外,原则上合同事务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范围,按照职能部门职责进行归口管理:
(一)宣传统战部负责归口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宣传、无形资产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校园新媒体建设、舆情监测和涉及校名校誉、校徽、商标权等合同;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归口管理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培训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干部培养、党建结对共建等合同;
(三)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办学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校际合作办学、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材建设、课程建设等合同;
(四)科研处负责归口管理科研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纵向科研合同、横向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代理申请和著作出版等合同;
(五)校地合作与培训中心负责归口管理对外合作、继续教育、捐赠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国(境)外合作、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际合作、产教融合项目、继续教育项目、社会资助和校友捐赠等合同;
(六)人事处负责归口管理人事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高层次人才聘用、教职工聘用、劳务派遣和师资培养等合同;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后勤保障类、国有资产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改造工程、工程和服务监理、勘察设计与咨询、宿舍管理、食堂管理、绿化工程、物业服务、水电气使用、设备维保、后勤服务、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租赁和股权交易等合同;
(八)计划财务处负责归口管理金融服务、政府采购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合同、借贷款合同、工资代发代缴和招标采购等合同;
(九)招生就业处负责归口管理就业服务类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生就业协议、就业育人项目、订单人才培养、生源基地建设和就业相关竞赛等合同;
(十)网信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校园网络与信息技术服务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化资源建设、信息化设施和系统运维等合同;
(十一)若机构职能职责调整,则相应调整归口管理范围;
(十二)未列入上述范围内的合同,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建议指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国资管理部门、审计室、法律顾问管理部门是合同事务的监督审查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范本、正式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合同所涉及的结算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财务条款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国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的配置、验收、使用、处置等条款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计室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合同的内容、形式进行审计监督,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相应风险进行提示;
(五)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法律顾问对合同内容、条款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法律风险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重大合同必须报送法律顾问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指导协助合同条款的履行;
(七)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处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八)学院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各系(部、院)、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者学院授权作为合同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对承办合同进行初步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合同洽谈、文本起草,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请审批;
(三)负责及时将签订完成的合同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存档,经济类合同还须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计划财务处备案;
(四)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院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处理或者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六)学院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指定一到两名合同承办人作为直接负责人,负责具体承办合同有关事务。合同承办人应当为学院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合同洽谈、签订、履行以及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工作调动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应当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之下办理合同管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者,所在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手续。合同承办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所在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参与办理合同自最初洽谈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对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承办人应当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三章 合同起草
第十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在业务管理范围内制发相应的合同范本,合同范本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发起审批,先经合同监督审查部门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分别对合同条款中所涉及的财务、国资、审计、法律风险等关键性条款进行审核,再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合同范本如无修改,可不再重复审核。
第十四条 凡未经审定的合同范本,原则上不得直接作为签约文本。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合同的起草,起草合同原则上应当优先选用学院合同范本。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条款应当规范完备、权责清晰,违约责任明确,除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经济类合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或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标的,包括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服务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的生效条件、风险的承担、收益的分成、知识产权的归属、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
非经济类合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或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三)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的生效条件、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的归属、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六)合同签订的时间。
第四章 合同审核
第十七条 合同实施分类审核制度,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一)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
(二)开展对外合作办学的;
(三)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开展重大合作项目的;
(四)涉及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基建修缮项目的;
(五)对外从事重大投融资、大额资金借贷等活动的;
(六)其他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对学院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视为一般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的审核按照以下规程分级实施:
(一)合同承办人提交合同审核申请。报请审核的合同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无歧义,合同内容准确反映学院意图,符合学院利益;
(二)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就合同文本是否完整规范、条款中有关数据是否完整准确、过程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经同意后提交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项目的必要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经同意后提交业务相关部门审核;
(四)监督审查部门审核。分别提交计划财务处、国资管理部门、审计室、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不涉及财务、国资事项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直接提交审计室、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五)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审核流程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六)学院领导审定。一般合同由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负责最终审定并签署明确意见;重大合同须在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学院主要领导负责最终审定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内容涉及《中共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研究审定,经研究通过后,再按照第十七条规程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合同审核各环节的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明确意见。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 除合同金额不满1万元的经济类合同外,学院对外订立合同原则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如确需采用电子合同形式签订合同的,电子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并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
第二十二条 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同等效力,其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备案与归档等流程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各方签订的单位名称(包括印章)应与合同首部确定的合同主体保持一致。合同相对方为授权代表签订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重大合同一般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书面委托授权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签订;一般合同一般应由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签订,也可书面委托授权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订。其他人员未经授权均无权代表学院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签订合同原则上使用合同专用章,如需签约双方对等等特殊情况,也可按程序申请使用学院公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替代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用印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印章管理办法》(南文旅职委办发〔2024〕12号)的规定,履行完相应审核和签订程序的合同,由合同承办人向印章管理部门申请用印,未履行审批和签订程序的合同,印章管理部门不得加盖印章。
第六章 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合同的履行、跟踪、监控和实施,对合同履行相关重要事实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文件、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发现合同异常情形,应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准确、及时地履行,最大限度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同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一)合同签订的立项依据、法律依据、政策环境等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因素发生变化的;
(二)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合同主体或合同条款的;
(三)合同相对方对合同的成立及有效性提出明显质疑的;
(四)合同相对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的;
(五)合同相对方发生违约行为,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将发生违约行为的;
(六)我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七)我方已经或将要发生违约行为的;
(八)合同相对方对我方的合同履行提出异议或要求我方承担责任的;
(九)发生不可抗力明显影响合同履行的;
(十)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有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或转让合同义务。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院造成损失时,或合同承办部门在收到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或电子文件后,应当向学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示,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变更或解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二条 补充、变更的合同视同新合同,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审核合同价款支付条款,未达到付款条件的或未办理备案的不得支付款项。
第七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当争取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按照合同约定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学院需要向对方主张权益的,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先行向对方发送主张权益的函件以中断诉讼时效,同时应当注意避免损失扩大。
第三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一般以合同承办部门为主进行。纠纷发生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报告,同时应当迅速收集相关证据,研究应对的对策和方案,向学院提出解决建议,经学院同意后进行办理。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案件授权委托程序取得学院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者承诺。因合同纠纷引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依法进行应对和处理,不得拖延。
第三十六条 重大合同纠纷或可能引发舆情风险的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专项工作组,并在24小时内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应当维护学院权益,纠纷处理完毕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说明纠纷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并应当对发生纠纷的原因作出分析。学院受到损失的,要说明造成损失的原因和责任以及为防止损失所采取的举措,并对未来拟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归档
第三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责负责合同资料的收集、备案与保管工作,同时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合同资料和秘密外泄,建立健全合同资料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妥善保存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和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防止合同资料出现缺失。
第四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提交合同原件和合同签订审批表,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合同资料的收集、分类编号、专册登记、装订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合同编号由校名简称缩写、合同分类代码、合同承办部门代码、合同流水号四部分组成,例如:NVCCTJDB202503001。
编号说明:
(一)校名英文简称“NVCCT”;
(二)合同分类代码分为经济类合同“J”、非经济类合同“F”;
(三)合同承办部门代码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编制;
(四)合同流水号由合同签订年份+月份+三位数顺序编号构成。
第四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按学期将合同资料向学院综合档案室归档,由学院综合档案室负责建立合同登记台账。
第四十三条 合同资料原则上应当长期保存,法律法规或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销毁合同资料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审计室)应及时对学院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学院并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构事实订立合同的;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审核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五)将标的额拆分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审查的;
(六)玩忽职守,疏忽大意,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学院
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丢失、隐匿、篡改或擅自销毁合同及相关材料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收集、保管合同资料以及将合同提交备案和存档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十)发现合同异常,隐瞒情况、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
措施的;
(十一)未及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导致学院利益遭受损失的;
(十二)收受贿赂或与他人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谋取利益,损
害学院合法权益的;
(十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学院合同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和内部工作事项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制度》(南文旅职院发〔2021〕48号)同时废止。
附: 1. 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合同签订审批表
2. 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附件2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合同(协议)签订委托授权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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